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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14 11:06:56 本文标签:企业资质 房地产 白银市 开发 管理 规定 

白银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银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四)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定期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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